|
1.为加强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及财务处职责范围,制定本暂行办法。
2.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凭省物价局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号码:06258)和辽宁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号码:辽非税委04501)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3.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4.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学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6.学费收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按照《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通过非税系统及时上划财政。
9.学院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10.学院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11.办学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院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2.学院对物价部门批复的代收代支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采购程序,按实际成本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不得违规收费。
13.学院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14.学院收费咨询电话:0415-6225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