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关于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住宿正常秩序,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安全协调与和谐,为学生提供整洁、卫生、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院统筹安排,学生凭入学证明办理住宿手续,领取钥匙到指定房间和床位就宿。
第三条 住宿学生应按时交纳住宿费。
第四条 学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住宿房间、床位进行调整或集体搬迁,学生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五条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同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系审核后报学生处统一调整,备案。
第六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办理验收备品,结清费用,交回房间钥匙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 学校离校时应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
第八条 住宿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带有自己的物品,否则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九条 学生离校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强占寝室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个人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安全管理规定:
(一) 学生宿舍实行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制度及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制度,学生应当服从门卫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饭锅,电火锅,电褥子等易发生安全问题的电器;严禁把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险品带进宿舍。严禁使用酒精炉,液化气炉等炉具;严禁点蜡烛,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三) 学生不得随意动用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拆卸,修理供电设施,电器设备,不得私接电源线,电话线,电脑网线;
(四) 学生要提高防盗意识,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物品,离开寝室时要随时锁门,长时间离开时要反锁门;贵重物品个人要保管好,现金、有价证券要随身携带;
(五) 男士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士不得进入男生宿舍,特殊情况需经舍务科批准;
(六) 学生宿舍内发生各类治安事件或者刑事案件,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规定:
(一) 学生负责寝室内的卫生清扫;
(二) 学生每天应当对寝室卫生进行随时清扫、保洁,每周应当进行一次寝室卫生大清扫,并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 寝室地面干净,室内无垃圾、易拉罐、饮料瓶等废品堆放;
2. 床面平整,被褥等床上用品保持干净、叠放整齐、标准一致;
3. 桌凳清洁,桌面、桌内、床下物品摆放整齐;
4. 窗台、暖气片清洁,无杂物堆放,窗玻璃干净;
5. 洗漱用品、暖瓶摆放整齐美观、标准一致;
6. 门及门上玻璃干净,无尘土地、灰网等;
7. 灯具干净明亮,无尘土、灰网等;
8. 墙壁干净、无灰网,衣、帽等等品挂放整齐、美观;
9. 室内装饰整体布局整齐、美观、健康、文明。墙面无乱写乱画现象。
(三) 学生寝室卫生实行日常检查和大检查制度,日常检查每天随时进行,大检查每周至少一次,由舍务科负责,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系、学生处。
第十二条 房产、家具管理规定:
(一) 学生宿舍的房产、家具均由学校统一管理、调配,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者占用;
(二) 宿舍设施只保证学生生活之用,不得搬出宿舍楼外,特殊情况需经舍务科批准;
(三) 学生对寝室内的各种家具及宿舍内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有使用、保管、爱护的责任,凡因使用不当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丢失的,要按价赔偿,故意破坏设备、设施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个人的家具,特殊情况应当由舍务科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墙壁上张贴各类商业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校允许的张贴物。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向外抛物,不得在宿舍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大声播放各种音乐,不得喧哗、打闹,或做出其他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经予批评教育及相应处分:
1. 不叠被,室内物品摆放凌乱的;
2. 床上用品不勤洗,肮脏不堪的;
3. 地面不清扫,室内积垢严重的;
4. 私自调换门锁或拆、搬床位的;
5. 乱扔杂物、拨水、倒剩饭菜、乱丢瓜果皮的;
6. 在宿舍内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传单的;
7. 不按时熄灯就寝的。
8. 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的;私接电源线(含室内外)、私自改动楼内电源总开关和保险丝的;
9. 私自改动电表,或以其他方式偷电的;
10. 在室内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的;
11.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
第十七条 秩序管理及违纪处理规定:
1.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麻将或赌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2. 侮辱、殴打宿舍工作人员及正在执勤的学生干部的,人为破坏公物(按价赔偿)的;
3. 在宿舍内传阅、播放、观看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杂志的;
学生在宿舍内违反《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依据《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文明宿舍评比每年一次,评选比例占宿舍总数的10%,评选条件见《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文明宿舍评比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辽宁地质工程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2007年8月7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